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曝光台>正文

现货诈骗案三次批示 男子被骗8000万7年难立案

时间:2017-12-22 15:26:23    来源:国际财经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十年前,吴军向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陆续汇入8000多万,该公司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宣称从事黄金现货交易。吴军指出,他掌握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实际为期货交易,存在欺诈。

   因此,自2007年开始,吴军就向有关部门举报,2010年开始向成都市公安局报案,但迄今未获得立案。吴军数次以新增证据向公安部反映,获得批示,但案件至今仍未被立案。四川省公安厅督查负责人近日称,自己知道此案,但当问及细节时却又声称并不了解。

   据了解,最新一次批示,是7月上旬,吴军称自己并未得到相应回复。从时间节点而言,吴军投入8000多万的2006年,正是以现货名义出现的“变相期货”开始泛滥时期。吴军提交的证据显示,他的资金根本没有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甚至也没有进入天鑫洋金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账号。吴军说:“最多时一天成交840手(每手1公斤),天鑫洋哪里有那么多黄金,这就是一场骗局。”

   天鑫洋涉嫌非法经营期货

   吴军告诉记者,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是一个现货交易所,不是期货交易所。作为金交所的会员单位,天鑫洋也应该是现货交易公司,可是,天鑫洋采用的却是期货模式。

   吴军透露了天鑫洋金业了交易模式,该公司采取的是T+0的交易模式,“从我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出,我一天之内买进卖出频繁操作,时间间隔很短。而天鑫洋在《天鑫洋标准金交易规则》里规定:天鑫洋标准金交易,是指按即时人民币价格买卖天鑫洋标准金条,延迟至第五个工作日后的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这也就是现货交易要求的T+5,可是,从交易记录可以看出,天鑫洋写是这么写,事实上根本不是采用T+5的现货模式,而是T+0的期货模式。”

   吴军表示,天鑫洋涉嫌非法经营期货还表现在集中竞价何标准化合约上,“我在天鑫洋买卖标准金,每次都是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规则成交的,这严重违反了38号、37号文的规定。” 吴军透露,从《天鑫洋标准金交易开户合同》第一页可以看出:数量、价格、结算等等都已经规定好了,这是一个典型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吴军表示,其交易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实物,而是为了通过买卖契约赚取差额利润。“我交易了无数手,从来没交割过,据我所知,天鑫洋的客户有很多人,都没有交割过,公安可以查证。”

   而天鑫洋在集中交易方面也存在问题,“作为天鑫洋的客户,我到底是和谁在交易,如果是和公司,那么,这就是一种客户与公司的对赌,是你亏我赚,你赚我亏的一对一的对赌,这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决不允许的;如果我是和公司的其它客户进行交易,那么,天鑫洋就是在组织集中交易,这是38号、37号所不允许的。”吴军表示,无论他是和谁交易,天鑫洋都涉嫌违法。

天鑫洋涉嫌欺骗

   天鑫洋是一个公司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而天鑫洋给吴军指定的汇款账户,正是何某某个人的,其8千多万钱款,全部汇入了何某某账户,而何某某正是天鑫洋法人杨某的表弟。

   天鑫洋是金交所的会员单位,按照金交所的规定,客户资金应该有安全保障,天鑫洋也自称资金有银行三方存管,而吴军从没看到过银行三方存管协议。“我的钱汇出以后,如果还在银行,那么,像股市一样,我应该每天享有银行利息,而现在,我8千多万,连本带息都没有了。钱汇入私人账户以后,金交所怎么实施监管?”对此,吴军表示不解。

“如果是私分了或者个人独吞了,那么,交了个人所得税没有?或者通过企业缴税了没有?这么重大的资金流向,公安怎么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这是对国家、对人民不负责任。”吴军透露,对此,他已经依法向相关的税务部门、银行和金交所等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

对答复的四点质疑

   记者了解到,吴军向各有关部门举报后,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督查处处长张荣洪曾给他进行过电话答复。“不过,张荣洪给我的四点答复,我不能认同。”吴军表示。

吴军认为,张荣洪在答复中称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符合程序。对此,吴军表示,他并没说经侦支队程序违法,“我只是奇怪,这么明显的违法违规情况,为什么不予立案?天鑫洋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个是证据确凿,没有任何可争议的事实,为什么不立案,为什么不追究?”

   张荣洪还答复称,天鑫洋做的是现货,不是期货,他们有实物黄金。关于这一点,吴军认为,天鑫洋有黄金,这不等于他们就交易了黄金,“请公安调取他们的交易记录,看看网络现货,他们有没有交割过。”

   张荣洪还表示,之前起诉天鑫洋的客户都已经败诉。吴军则称,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找到相关的判决文书。“退一万步来讲,就算有判客户败诉的文书,这就能证明天鑫洋是合法的吗?”吴军认为,个案情况、律师水平、法官态度、司法公正等等都可以影响判决结果。他还透露,天鑫洋是“自编自导自演”,让自己的人告自己,然后判一个败诉,以此来“吓退”众多想采取诉讼维权拿回钱的客户。

   对于张荣洪答复的第四点:证监局没有完全回函答复。吴军表示,其实,有“天鑫洋的业务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的答复,已经够了。通过“企查查”可以看到,天鑫洋在“行政许可”里写的决定日期是“1970-01-01”,而天鑫洋成立于2000年2月25日,在“行政许可详情”里,写的“许可决定日期”为1900年1月1日,许可机关是“市商务委”,“决定文书号”一栏为空。

   而今年最高院曾经对类似案例进行过判决,判处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属于“期货交易”,交易所全额返还客户资金,而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和天鑫洋的一模一样。

   早在2015年,《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即32号文明确要求,要建立法治公安,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

原文链接:http://www.fzyshcn.com/shyf/2017-11-30/45377.html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