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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东一起案中案:蹊跷的敲诈勒索

时间:2017-12-25 11:32:10    来源:国际财经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2017年12月18日上午,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县级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宏辉作为主审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高士昌敲诈勒索上诉一案。《法律与生活》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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崭新的肇东市人民法院大楼

  高士昌敲诈勒索案是由肇东市黎明镇人民政府土地助理李延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引发的。

  2017年12月18日下午,《法律与生活》记者从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李延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该院已于2017年2、3月作出了存疑不诉决定。

  而与李延斌案结果相反的是,高士昌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被指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高士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对李延斌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其财物的情况下,高士昌却被肇东市法院一审判刑3年。

  李延斌涉嫌职务犯罪“牵出”高士昌敲诈勒索案

  肇东市黎明镇农民高士昌,在黎明镇3委4组拥有一块集体土地并自建了住房。

  有一次,高士昌想到银行贷款,找时任黎明镇政府土地助理李延斌协商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成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延斌说可以办,并提出以其赊欠高士昌的1.5万块钱作为办证费,多退少补,高士昌同意。

  2015年3月,高士昌用李延斌为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银行贷款时,发现是假证,非常生气,遂向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提供新闻线索。电视台记者采访后,将李延斌伪造证件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

  2015年7月10日,李延斌给高士昌出具了一张20万元人民币欠条和高士昌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一个月内为其办出真证收回欠条的保证书。

  就在这期间,肇东市纪委收到上级转办的关于李延斌利用职务之便制造假证骗取钱款问题的群众匿名举报。

  肇东市纪委调查后,将李延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材料移送给肇东市公安局,随后,警方于2015年11月26日对李延斌立案侦查。

  纪检委移送案件后不久,2015年11月20日,肇东市公安局李延斌案办案人找高士昌询问有关情况,高士昌讲述了李延斌为其办假证的经过,并作为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同时将涉案欠条、保证书、录音、李延斌伪造的假证复印件等证据交给警方。之后,高士昌一直在等待着李延斌案处理结果。

  2016年9月13日,肇东市公安局将涉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和“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印章的李延斌刑事拘留。

  2016年9月22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李延斌批准逮捕。

  之后,李延斌被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19日上午,高士昌被肇东市公安局李延斌案办案人叫去核实李延斌案有关情况时,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高士昌的辩护人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根本不是一审判决书上说的‘高士昌到刑警大队投案’那回事儿”。

  高士昌的辩护人还介绍了以下情况:

  2016年9月22日,也就是李延斌被批准逮捕那一天,肇东市检察院向肇东市公安局发出应当对“以李延斌办理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为由向其敲诈20万元人民币涉嫌敲诈勒索罪的高士昌”依法逮捕的侦查监督建议书。

  侦查建议书发出一个月零两天后的10月24日,李延斌作为被害人,才向肇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根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建议书,高士昌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当日,肇东市公安局高士昌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做出立案侦查决定。11月1日,高士昌被批准逮捕。

  2017年1月17日,肇东市检察院指控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向肇东市法院提起公诉。

  肇东市法院组成以邹青钢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补充证据后于6月26日、9月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肇东市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洪武协助工作。

  肇东市法院9月4日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高士昌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处于未遂形态,判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于4月17日被肇东市法院取保候审的高士昌,当即被收押关进看守所。

  出具欠条、保证书的两个版本

  高士昌敲诈勒索一案中,涉案欠条和保证书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具的,就有两个不同版本。

  根据高士昌的说法,李延斌采取欺骗手段,主动出具欠条和保证书,是为了从他手里索回其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而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

  高士昌表述的版本是:

  李延斌上岗工作不久,高士昌找李延斌说要办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延斌说可以办,并将其欠高的1.5万元钱用来办证,多退少补。

  2015年3月,高士昌拿着李延斌为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肇东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他项权时,被告知该证是假的,因为没有土地档案。

  高士昌发觉上当了,和李延斌理论。一天晚上,李延斌到高士昌家谈这个事情,在谈的过程中,李延斌把假证拿到手里抬腿要走,高士昌阻止,在争抢过程中把证撕坏了。

  高士昌把撕坏的假证拼接粘好,向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反映了李延斌做假证骗人的事情。电视台记者前往肇东采访,对李延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

  电视台曝光后,李延斌想把他办的假证要回去,答应再给高士昌办一个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高士昌不同意把假证交给李延斌,为此,一心想快点要回假证的李延斌,找到他的亲戚李俊龙和叔辈哥哥李艳忠,为他做担保,以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的方式,承诺给高士昌办理一个真证,将假证索要回去。

  欠条和保证书,是2015年7月10日,在李延斌的姑姑家,李延斌提议,李延斌的妻子董小利执笔,李延斌给高士昌出具的,李俊龙和李艳忠在保证书上签了名字——当时有李延斌夫妇、高士昌夫妇、李俊龙、李艳忠及李延斌的二姐夫薛洪臣7个人在场。

  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的当天,李艳忠到高士昌家取走了用通明胶粘上的李延斌办的假证,还有宗地档案、房照,李艳忠当天就交给了李延斌。

  后来,李延斌答应办真证,没办成,高士昌向李艳忠要那本假证时,李艳忠说,李延斌把证给弄丢了。

  高士昌从未威胁过李延斌,没说过继续曝光或到纪委、政府部门告发李延斌,更没有向李延斌要过钱。

  李延斌之所以采取欺骗的手段给高士昌主动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目的就是要索回假证,以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

  高士昌之所以同意李延斌出具欠条和保证书,就是想对李延斌为其办真证有一个保障,对李延斌有一个约束。

  高士昌的辩护人介绍,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载明,李延斌为高士昌伪造了一本盖有肇东市土地局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高士昌持该证办理贷款时发觉上当,遂向媒体曝光,李延斌托朋友找到高士昌,使用欺骗手段将原件索回来,并承诺为高士昌办真证。

  李延斌的说法,则和高士昌完全相反,他是在高士昌多次要到政府和纪委举报相威胁的情况下被逼无奈出具的欠条和保证书。

  李延斌表述的版本是:

  李延斌与高士昌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高士昌求其帮忙将其住宅土地性质改为商服未达到目的而诬告其给高士昌办理的土地证是假的,且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期间还威胁要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告发。

  李延斌很害怕,为消除影响,于2015年7月10日给高士昌出具欠款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之后还被迫出具一份保证书。李延斌不欠高士昌20万元钱。

  保证书的内容是,高士昌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交给担保人,由担保人交给李延斌办理,一个月内拿到能贷款、能做他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完后担保人从高士昌那里拿回20万元的欠条。

  此后,高士昌多次打电话向其索要这20万元钱,还通过李俊龙、李艳忠向其要钱,威胁过多次,说如果不给其20万元钱,就上纪检委告发,上法院起诉。肇东市纪委2015年11月找其调查。

  高士昌及其辩护人始终坚称无罪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开庭,高士昌及其辩护人一直坚称无罪,通过对全案证据分析和论证,高士昌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及采取要挟手段致使李延斌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为其出具欠条的情形,也没有继而持欠条勒索李延斌财物的行为事实。

  针对二审主审法官总结的该案两个主要焦点“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得当”,辩护人再次对高士昌做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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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昌

  首先,高士昌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延斌是在受到高士昌威胁、恐吓或要挟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和保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高士昌“掌握他人有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要挟手段,致使他人在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为其出具欠据”的证据是侦查机关2016年7月29日和8月31日分别对两位担保人李俊龙和李艳忠所做的询问笔录。

  李俊龙的证词,明确证实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李延斌给高士昌办理了一个假土地证被高士昌发现了,李延斌还想给高士昌重新办理一个真的土地证,如办不下来自愿给上诉人20万元钱;二是办证得需要时间,李延斌及其爱人董晓丽要求证人为其做担保;三是证人与李延斌系亲属关系,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的地点在李延斌的姑姑家;四是“欠条”和“保证书”是在李延斌和高士昌协商后由李延斌出具的。

  李艳忠的证词证明的内容是:一是李延斌找他做担保的;二是担保内容是李延斌给高士昌再办一个能贷款用的土地证和宗地档案;三是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的地点是在李延斌的姑姑家;四是出欠条原因是高士昌为了让李延斌快点给他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是用来约束李延斌的。

  就是说,在场的7个人中,除了“被害人”李延斌和董小利夫妇对高士昌做了有罪指证,高士昌夫妇做了无罪辩解之外,其他3人——李俊龙、李艳忠和李延斌的二姐夫薛洪臣——的证词是认定本案事实的最关键证据,但薛洪臣没有出证。

  李俊龙、李艳忠上述两份证据非常清楚地证明:涉案“欠条”和“保证书”的形成,是建立在李延斌给高士昌办理了假土地证前提下,为达到其收回假证、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在自己姑姑家且有多位亲属在场的情况下,由李延斌自愿并主动给高士昌出具的。

  高士昌未采用任何诸如继续向媒体曝光及向有关部门举报亦或其他要挟、逼迫等威胁手段,李延斌亦承认担保人李俊龙、李艳忠是其亲自找的。该两份证词客观真实,且与高士昌、刘晓艳夫妇陈述相印证。

  高士昌未向纪委举报过李延斌也有证据证实,肇东市纪委和肇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这个说法——肇东市纪委收到上级转办的李延斌利用职务之便制造假证骗取钱款问题的匿名举报并进行调查;肇东市公安局接到纪委移交的李延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其次,高士昌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高士昌“继而持欠据勒索他人财物”的认定,更是一个毫无根据的错误认定。

  第一,高士昌与李延斌、董小利夫妇的对话录音。在长达40几分钟的录音中,没有一句话能够证明高士昌具有敲诈的意图。诸如“你敲诈啊?”“你非得要20万啊?少点不行吗?”等,都只是李延斌夫妇的单方语言,并未实际实现。以李延斌夫妇上述问话及被告人沉默态度推断出高士昌曾向“被害人”行使过敲诈勒索行为,明显具有“有罪推定”之嫌。

  第二,一审中公诉人出示的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6日分别对证人李艳忠、李俊龙做的询问笔录和公诉机关2017年6月8日对“被害人”李延斌所做的讯问笔录,再结合李延斌的当庭陈述,发现李延斌的陈述与证人李艳忠、李俊龙的证词间存在4处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

  一是去长富村办公室的时间不一致。

  李延斌称去长富村的时间是“这样在快到一个月时”,就是说还在担保期限内;证人李艳忠证实的时间是“担保期限到后”,接着又强调“是担保一个月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另一证人李俊龙是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证词相互矛盾,不能印证。

  二是谁找谁不一致。

  李延斌称“高士昌找到中间人,由中间人找我在长富村村委会”,两位证人却均证实是李延斌找的证人,而不是证人找的李延斌,更未证实“高士昌找到中间人”这一情节。

  三是证人没有提到十万块钱问题。

  李延斌称“高士昌就说了时间到了我办不下来证,让我先给他拿十万块钱,然后给我五天时间再接着办,我办不下来再把那十万块钱给他”,对这一说法,两位证人的证词均未提及,亦未得到高士昌认可,只是所谓“被害人”李延斌单方陈述,因无相关证据印证而不具有证明效力。

  四是李延斌与证人所言完全不一致。

  李延斌称:“我当时就说了办不下来了,高士昌就说了你要是办不下来我就按担保书上说的给他二十万块钱,你要是给不上,这个钱就让担保人李艳忠、李俊龙出这个钱。高士昌说钱给我还得办证,否则我就告你,这样我们也没谈成就散了。”这段话的意思是李延斌当时就向高士昌表示证办不下来了,而高士昌当即就以威胁的方式向其要钱了。

  而证人李俊龙证实的却是:“高士昌说担保的期限已经过了,证也没办下来,高士昌说把证办下来他要去贷款,要是证办不下来就让李延斌给他贷款,高士昌说在给五天时间,在五天内把证办下来他去贷款,证办不下来就让李延斌把担保书上的钱给他,李延斌要是不给就让我和李艳忠出这个钱。”另一证人李艳忠的证言内容与李俊龙证言内容相同。就这段证言内容先不说是否真实,但所表述的意思是:高士昌再给李延斌五天时间办证,如果在五天内还办不下来的话,才让李延斌出这个钱——与李延斌的陈述完全不一致。

  关于以上3份证词内容,高士昌的表述是:

  1、去长富村是李延斌二姐夫薛洪臣找他并用车拉他去的,不是高士昌找的李延斌,也不是李延斌找的高士昌,高士昌亦未找保证人,至于谁让薛洪臣找高士昌的,他本人不清楚。

  2、去长富村的时间在担保期后。

  3、去长富村的目的是李延斌要求协商延长办证期限。事实上,高士昌也同意延长办证期限了,但高士昌没有提20万元钱的事。

  4、薛洪臣当时也在场,但没出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李延斌的陈述与两位担保人仅短短几行的证词,却存在多达4处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且均属关键内容,亦未得到高士昌的认可,所以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这样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9条规定:“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因李俊龙、李艳忠两位证人没有出庭,且证词关键内容不能相互印证并存在多处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无法确认真实性而不能作为认定高士昌有罪的证据使用。

  退一万步讲,假如两份担保人证言内容真实,那么,也只能证明:担保的办证期限已过,经几方协商延长办证期限。证词内容所证明的是一个协商过程。不管高士昌是否说过“证办不下来就让李延斌把担保书上的钱给他”这句话,这都是协商过程中一个细节而已,最后商定的宽限期也是通过协商后双方自愿达成的口头协议。证词中并没有高士昌采用威胁、恐吓语言或其他要挟手段向李延斌索要这笔钱的情形存在,该证据无法对“被害人”李延斌陈述的上述内容进行佐证,公诉机关亦未出示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也即本案缺乏印证高士昌具有敲诈勒索行为的客观性证据。因此,高士昌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通过对以上3份证据内容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这次见面的目的,是应李延斌之约,协商延长办证期限,而不是高士昌向李延斌索要20万元“欠款”。高士昌同意延长办证期限后,也一直没有向李延斌勒索过这笔“欠款”。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高士昌“继而持欠据勒索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成立。

  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存在的“欠条”和“保证书”的表象,进行有罪推定,对涉案事实取证、补正,反复多次后仍不能形成有罪证据体系证明高士昌构成敲诈勒索的唯一结论。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高士昌无罪,让高士昌真正感受到司法公平与正义。

  高士昌称未收到检察机关对李延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姓名为“高士昌”(高字被更改)、无宗地号、地址为“黎明乡春光村周家烧锅屯”、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的《肇东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宗地档案上“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和“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经鉴定这两枚印章系伪造。

  针对李延斌涉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件和印章问题,在高士昌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李延斌陈述中,李延斌既否认其给高士昌办过假证,也否认其私刻姓名为高士昌、宗地编号为319的宗地档案上的“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和“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印章。

  2017年12月18日下午,《法律与生活》记者从肇东市检察院了解到,李延斌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一案,肇东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肇东市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于2017年2、3月对李延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但是,2017年6月8日,肇东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杜东海,就高士昌敲诈勒索案对李延斌讯问时,却称李延斌涉嫌伪造印章一案,已移送肇东市检察院,还在审查起诉阶段,“给人感觉是,李延斌一案,此时还未结案”,高士昌的辩护人困惑不解,“为何这么说呢?”

  2017年12月21日上午,高士昌对前去看守所会见他的辩护人表示,作为被害人,他从未收到肇东市检察院对李延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也没有人跟他说过这个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高士昌作为被害人,在接到检察机关对李延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可以在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机关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作为被害人的高士昌,一直没有收到检察机关对李延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他的权利也因此而丧失。

  检察机关如果不依法向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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