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热点评论>正文

柳忠秧:再次请求依法将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时间:2017-08-13 23:51:12    来源:国际财经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加按语:【你有谣言千百万,我有法治利剑!三年多了,方主席多次诽谤、造谣(包括我认定的恶意、颠倒黑白的污蔑),给本人、家庭尤其是小孩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其卑劣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严重破坏了我们全家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方方似乎习惯了将自己的“心直口快”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是可忍,孰不可忍!老柳即将再亮剑,剑指造谣、污蔑、诽谤的“恶人”!】

关于再次请求依法将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以对其进行惩戒的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因方方未履行(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13号、(2016)粤01民终983号生效民事判决(下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柳忠秧于2016年5月以方方为被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贵院同日予以了立案执行。

然而,方方始终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迟迟不删除其于2014年5月25日10点46分、2015年5月25日23点33分在其名为“方方”的新浪微博上所发表的两条博文及其针对该两条博文所发表的侵害我名誉权的评论和转发文字(下称“侵权博文”),也没有在前述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为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恶意逃避执行,严重失信。

就此,我多次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将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请求贵院在方方拒不刊登道歉声明的情况下在《人民日报》刊登生效判决。贵院其后告知我,称方方表示若在《人民日报》刊登生效判决,刊登费用需由我先行垫付,再由其凭刊登费收据支付刊登费给贵院,尔后由贵院划扣费用给我。虽然我认为方方前述要求显然系恶意拖延执行的无理之举,但为了能够尽快消除方方侵权行为给我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自身名誉,我同意可先行垫付刊登费,同时再次恳请贵院依法在《人民日报》刊登生效判决,及尽快将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予以公布。贵院表示刊登事宜需向报刊询价后才能确定,对方方采取惩戒措施事宜需研究后决定。

之后,我多次催促贵院办理上述事宜,贵院均表示会尽快办理。直至2017年6月中旬,贵院称方方同意自行刊登生效判决,并于6月28日组织双方代理人调解。其间,方方代理人承诺让方方两周内删除侵权博文,但双方在生效判决的刊登范围、刊登报刊等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后,因方方在两周后仍没有删除侵权博文,贵院限期方方在2017年7月25日内履行该义务。

“今天便接到律师信息:越秀区法院要求我必须删除2014年5月25日批评柳忠秧的微博。律师劝我:算了,这件事相比《软埋》,已经不值一提了。再说,公众也知道你正申请再审。我说,不然呢?律师表示,不然拉进黑名单呀,罚款呀,甚至拘留,都难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吧,毕竟未失底线。律师劝到这一步,也算仁至义尽。其实我自己早已无所谓了。该说的,我已经说了,该做的,我也做了。尽管判决荒唐,只能被迫服从。法律为大,必得尊重。况中国冤案那么多,比较起死掉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以及坐了很多年牢的张高平叔侄等人,我这点破事,又算得了什么?更兼事情业已过去三年,是非原委人所共知”。

更为恶劣的是,方方竟然在该文中再次援引侵权博文原文,一副“既然新浪微博不能发,那我就在其他平台发吧”的“天大、地大、我最大”的架势,无所不用其极地再次诋毁我,称:

“正如柳忠秧自己所说:法院就在他家楼下!现状如此,我还有什么话说!”。

“而柳忠秧本人也付出代价。设若他的作品一直没有进步,相信也不会再有中国新文学学会这样的学术团体为他站台,更不会有一群专家学者帮他吹牛,盛赞他的诗超越李白,直追屈原”。

“有个小朋友跟我说,网上谈到有一种人叫垃圾人。千万不能碰,一碰就倒霉。不知是否有这种说法。倒是与柳忠秧的官司事件,在我看真已是件很垃圾的事”。

“要删除的微博原文为:‘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其中黑体,是法官认为侵权的地方。而实际呢?所有内容,都是事实。我不妨这样作一点修订:‘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大部分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会写一本书,它将集中和录入所有过程以及原始材料”。

直至2017年8月1日下午15点16分,该文阅读量已达25746次,点赞量已达893次。显然,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达到情节极其严重的程度!

我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律己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定职责。但是,方方却始终目中无法,不仅恶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肆无忌惮地以“冤假错案的受害者”自喻,借助文字、网络的力量,诽谤贵院,再次诋毁我,甚至抹黑我国法律。方方始终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次次挑战法律的权威,却至今逍遥法外。在她面前,法律似乎已经低到了尘埃。这实在太不可理喻!太荒诞了!

最高人民法院称:“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公民权利保障体系愈加完善,公平正义的阳光正照亮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确保本案能被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为使法律在方方面前挺直腰杆,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保障我确实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至二条、第六至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等有关法律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本申请,再次恳请贵院将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依法对其无视法律的行为进行惩戒!如不然,将会助长方方嚣张拨扈、蔑视法律的气焰,使生效判决变成一纸空文,后果不堪设想!

恳请贵院依法尽快裁准、办理!不胜感激!

申请执行人:柳忠秧

二〇一七年月日

附:主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