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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庭投资股东临时提案遭拒 A股同股同权规定形同虚设?

时间:2018-03-02 15:35:05    来源:国际财经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去年,上海炳通联合上海康斐累计增持绿庭投资达总股本的5%构成举牌,在绿庭投资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虽无进一步增持动作,但上海炳通谋求董事会席位仍在继续。

2月27日晚间,绿庭投资发布公告,2月27日早9时,绿庭投资注意到,公司对外邮箱收到上海炳通于2月26日晚间22时发送的《关于提名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2月27日下午15时,公司收到上海炳通发送的书面形式的临时提案。作为持股3%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炳通提议增加高建、康丽娜、高飞、沈斌四人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对此,绿庭投资董事会回复以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为由,不予接收股东上海炳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炳通”)提交的提议增加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且不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稍晚时间,上交所“闪电”向绿庭投资下发了监管工作函。在监管函中,上交所表示,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希望公司及上海炳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股东上海炳通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遭受绿庭不予接收相关提案,业内人士提出是否存在不符合“同股同权”规定。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与某些推行同股不同权的国外市场不同,“同股同权”是内地资本市场基本的市场机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显而易见,绿庭投资拒绝上海炳通进入董事会,违反同股同权的规定。提交资料迟于股东会召开前10日,只是一个硬性规定,并非强制性的约束条款,因此作为上市公司拒绝股东参与股东会的理由有些牵强。

一位私募人士指出,拒绝公司股东参与股东会,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应对上海炳通的连续举牌行动

早在去年11月27日,为应对上海炳通联合上海康斐进一步增持,绿庭投资便积极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直到今年1月26日,公司公布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为上海绿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庭房地产”)及W-GCapitalFundLP(下称“W-G资本”)。据了解,绿庭房地产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为绿庭置业有限公司及俞乃奋;W-G资本主要通过持有长租公寓等物业从事商业地产运营,实际控制人为WestGroupLLC。绿庭拟通过向标的公司现金增资、现金收购或委托经营等其他方式(不包括发行股份)获得或控制标的公司股权。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俞乃奋通过其控制的绿庭置业有限公司及上海绿庭科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绿庭房地产100%股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不过,具体标的仅公布一个月,重组便告败。对于重组告败原因,绿庭投资发布公告称股票停牌期间,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公司与交易对手最终未能就重组方案协商一致,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此次重组。

紧急停牌应对被举牌是资本市场常见现象,上市公司在复牌后,可能会继续申请停牌,挫伤举牌方士气。“宋清辉表示。

一位私募人士对作者表示,从绿庭投资答复投资者问题“复牌后,公司是否会采取积极举措提振市场情绪,提升股价”,绿庭投资回复“股价受二级市场多重因素影响,请注意投资风险。另外,公司还表示,将继续坚持既有的战略定位,不会因重组终止而变更发展方向,未来公司将继续寻找并购买相关产业的优质资产。”未来不排除绿庭投资面对进一步举牌时,会有进一步停牌以及联合一致行动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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