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国兴反腐倡廉专栏》致嘉兴市监察委的公开实名举报信
来信要求依法查处以下违规违法违纪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追缴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对海宁市金泰鳖业公司及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等单位作出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权大于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当成废纸一样处理,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多次举报反映该违法违纪问题,至今无一查处,无一人受到追责,要求依法追究海宁市国土资局局长,党委书记陈洲美,执法科科长徐怛敏等人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实名举报,控告的事实依据如下:
(1)、海宁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依法对非法占地非法占地和建造违章建筑的海宁市金泰鳖业公司和景树村经济合作社作出了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地面的违章违法建筑及设施,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该地面建筑物属国有资产,违法企业金泰鳖业公司不再享有该物权,但是违法金泰鳖业公司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一直占用着地面建筑物对外出租谋取私利,每年达三百多万元,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违纪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下发后8年未依法履行责职,多次多年有群众反映举报该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坐视国有资产流失不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几千万的严重损失,违法企业金泰鳖业公司非法占侵国有资产,十年违法所得几千万元,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铁证如山,要求依法追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民委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三单位涉嫌犯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罪,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定至今未履行,占地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后转变为国有资产,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民委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三单位不再享有物权,从17号决定书送达第三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既便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后,行政机关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亦不影响该处罚决定内容的有效性,在17号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0年时间内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民委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三单位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举报,控告,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严重违法犯罪, 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目录附后: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167号判决书,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其中原审原告(被空人许金水)提供的证据编号为:(1)、(2)、(3)、(4)、(5)、(6)、(7)、(8)、(9)、(10)、(11)、(12)等证据,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原审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
4、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
5、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
6、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省监察厅信访答复
(2)、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8日,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与被控告人许金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许村镇景树村石马坟周家组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被控告人许金水用于建造厂房。被控告人许金水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200余万元,其中包括向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1295905元,向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70余万元,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缴纳18万元失地农民保险费(证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浙江省省监察厅信访答复等证据可以佐证)。
自2007年8月份被举报人许金水利用非法倒卖土地手段,非法侵占景树村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并出租牟取巨大非法利益。2007年,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占地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被举报人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而只收取被举报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直到2014年8月4日才被许村镇政府执行强拆。至此,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被依法没收的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据此,被举报人许金水,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被举报人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有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面积达到37.5亩,非法牟利200余万元。不管是非法倒卖土地的面积,还是非法牟利数额都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占用土地,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情况下,仍旧目无法纪,仍旧非法侵占集体土地25000平方米,继续非法牟取利益,同时非法侵占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并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并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被举报人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应当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被举报人许金水不仅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犯罪,还涉嫌非法侵占农用地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举报人许金水、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等涉嫌犯罪人员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许村镇人民政府的镇长袁杰,主管国土的副镇长沈小明玩忽职守,违规违法违纪给违章违法非法占用土地(已被行政没收的土地)的特定关系户出具该土地无违规违法的虚假证明文件,签发土地权属证,实名举报: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
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倒卖集体土地、占用耕地,违法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以租代征”破坏耕地,不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大肆建厂房、车间; 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案由:玩忽职守、违法批准,“滥用职权”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耕地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事实依据如下:
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而只收取被控告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直到2014年8月4日才被许村镇政府执行强拆。至此,犯罪嫌疑人许金水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被依法没收的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控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人,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对许金水和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人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出具证明文件,违法批准,并且放纵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继续侵占40亩集体土地,继续非法侵占已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控告人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出具证明文件,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牟利数额都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玩忽职守罪、违法批准,“滥用职权”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耕地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的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被控告人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第40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标准规定,被控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有关人员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许村镇信用社(农商行)主任张华良违法放贷,金泰鳖业公司法人许金水骗贷违法犯罪事实。
事实依据如下:
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骗贷:抵押物是己被国土部门没收的违法建筑〈属国有资产〉停产8年,黑名单老赖,无流水,零纳税,空壳皮包公司,竟能贷款千万元
1:抵押物因非法占地在2007年11月26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应属于国有资产,犯罪嫌疑人许金水不再享有物权,从17号决定书送达第三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既便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后,行政机关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亦不影响该处罚决定内容的有效性,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骗货罪立案标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空壳皮包公司:纳税零申报,无流水,无实际经营生产,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信用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骗货罪立案标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浙江省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从O9年起被多人多次在海宁及余杭的法院被起诉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法人,不具备贷款一元钱的资质,骗贷款千万元,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骗货罪立案标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改变贷款用途“向上骗贷、向下放高利贷 ”的“资本运作”获取贷款后用于还债,赌博,个人消费,向社会放高利贷等等,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骗货罪立案标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非法占有为目的、到期后拒不归还本息,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国家760万元的严重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骗货罪立案标准规定,犯罪嫌疑人许村镇信用社(农商行)主任张华良违法放贷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许金水,张华良的刑事责任。
(5)、实名举报许村镇党委书记杜莹池,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吴勤波,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徐怛敏等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犯罪事实
事实依据如下:
连续5年向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实名举报反映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涉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侵占农用地、非法侵占集体土地、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等多项违章违规违法犯罪问题、镇党委书记杜莹池,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吴勤波,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徐怛敏等人办人情案、关系案,跑风漏气、权大于法,无视公民的合法举报,真实举报虚假回复,包庇袒护被举报人许金水向组织和实名举报人回复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隐瞒对抗,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答复,许金水向村党员基金会缴纳23万元抵租金的虚假情况,鱼弄百姓,欺上瞒下,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2014年3月实名举报人通过浙江省省长信箱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反映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及耕地,一户多宅,因有背景靠山零租金使用景树村村委原村部地基,于是在2014年4月28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徐怛敏出具了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的信访回复:回复称,据调查核实如下,2013年景树村将紧靠上述建筑物南侧的原村部办公用房连同土地一并长期租给许金水使用。许金水向村党员基金会缴纳23万元抵租金,因原村办公房比较陈旧,已成为危房,许金水将房屋拆除后用围墙连接上述已处罚的建筑物形成庭院,围墙长度63米,庭院面积约650平方米。同月许村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局长(时任镇长)杜莹池,吴勤波(时任行政执法副局长)向浙江省监察厅同样回复了许金水用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的事实,极力掩盖基层政府和景树村委没有涉嫌腐败的行为,包庇袒护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及耕地,一户多宅,因有背景靠山零租金使用的严重问题。是铁如山的腐败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条例,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其行为违背组织纪律,己达到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应当追究杜莹池,吴勤波,徐怛敏,许金水等人的刑事责任。
2014年9月 16日许村镇人民政府向实名举报人出具了许访答字(2014)15号的信访回复:回复称,据调查核实如下,2004年许金水向景树村支付10万元租金,不存在许金水向景树村党员关爱基金捐款23万元用于抵作该地块租金的事实。许村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局长(时任镇长)杜莹池,吴勤波(时任行政执法副局长)不作为,乱作为,睁眼说瞎话的本事是那个政府机构和党组织培养出来的?跨越十年的许金水提前预交了十万元租金?在二三个月内时任镇长(执法局长)的杜莹池为了帮助老领导的哥哥许金水逃避法律的追究在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的问题上连续二三次造假,作伪证,回复虚假调查结果,当实名举报人举报反映许金水零租金无偿使用景树村村委地基的问题时,许村镇人民政府的信访举报回复和向浙江省监察厅汇报时,明确表示经调查许金水向景树村党委缴纳了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了,没有无偿免费使用景树村委地基的事实,当实名举报人再次举报反映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后,许村镇人民政府立即回复答称,经核实调查许金水没有向景树村党委交缴纳过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的事实,许金水早在2004年己提前预交了十万元给景树村委了,党的领导干部,白字黑字,再加上人民政府的公章,铁证如山的情况下,睁着眼睛说瞎话,为抱粗腿,竟连党纪国法都不顾,欺上瞒下,无法无天,许村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行政执法局局长杜莹池作为党委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党的决策两个责任落实变样走样形同虚设,严重违反了信访工作制度,主管领导严重失职,违规必究,要求追究杜莹池以下的党委书记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镇党委书记杜莹池作为一把手第一责任人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造成国家国有资产几千万的严重流失 , 镇党委书记杜莹池身为党员干部第一责任人,理应严格要求自己,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责问责,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
(6)、被举报单位:海宁市纪委,灯下黑,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在整治“四风”及党员干部涉嫌违规违纪问题上敷衍应付、“包贪庇腐”“为官不为”为何在铁证如山,实名举报反映四年千封信访举报无一立案查办,
被举报人:袁杰,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原许村镇、镇长、违规为违规违法为非法占用土地,耕地的违章建筑其出具权属证明,国有资产几千万流失,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被举报人:许金水,男,1967年出生,系浙江省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涉黑赌及诈骗,骗贷
被举报人:朱明儿,男,1955年出生,系浙江省海宁市政协副主席,原海宁市人民法院院长、利用影响力涉及请托,捞人多起,
被举报人,杜莹池,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行政执法局局长,许村镇党委书记、严重违规违纪、权大于法,渎职,
被举报人:陈洲美、女,出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滥用职权”渎职,失职,
被举报人:周云峰: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包庇刑事犯罪分子,违反规定私放疑犯,渎职,
被举报人:沈小明,男,1963年出生,浙江省海宁市家纺协会、秘书长、原海宁市许村镇副镇长、“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违法犯罪
被举报人:吴勤波: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违法犯罪
被举报人:俞叶良: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镇纪委书记、“滥用职权”“包贪庇腐”不履行职责,渎职
被举报人:徐怛敏: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虚假调查回复,“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违法犯罪
被举报人:张华良: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许村信用社主任,违法批准放贷,“滥用职权”违法犯罪
被举报人:许华杰,男,1986年出生,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请托捞人,组织赌博抽头,放高利贷
实名举报人:贺国兴:以上信息由我本人提供。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巜重点备注,以实名举报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犯罪的事实,只是许金水,许金夫兄弟俩人众多违法违纪犯罪中的一部分,涉及其它违法犯罪事实我愿意全部提供》
嘉兴市纪委派驻嘉兴公安局纪检组长许金夫,正处级(原海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委常委,长安镇(高新区)党委书记“党政领导一把手”)涉嫌“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违反廉洁纪律、在管辖区内纵容袒护近亲属以权承包工程,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违法发放千万元贷款,非法组织赌博,现场放高利贷,抽头到利用影响力请托捞人,有组织涉黑恶势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到非法占用耕地,违章违法建筑,一户多宅,非法偷倒建筑渣土等等,曲线谋私,家族式腐败,干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至使亲哥哥许金水违法犯罪案件和问题5年千封信访举报无一立案查办,实名举报许金水违法犯罪问题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5年千封信访举报无果而终,涉及刑事犯罪也能逍遥法外,
实名举报 人:贺国兴,男,汉族,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人,身份证号330419197008092019、联系电话13777414607:
2018年4月20日
铁证如山的腐败事实
转载来源 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DG5DFDPH0519HS1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