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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资产无辜被当地法院强行冻结,法官执法犯法?

时间:2017-06-14 15:11:03    来源:国际财经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最近,广东市民张先生的银行账户被人强行冻结和查封了超亿元资产,查封资产的是广州白云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叫邓居诚。法院在未对担保物进行查封、处理的情况下,严重超标的额对异议人的巨额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张先生因此质疑邓法官和广州市科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什么不为人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务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担保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上述担保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之时,此担保不仅约束债务人,同时约束合同相对人科霖公司。双方在自愿协商的情况下,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科霖公司并不能放弃抵押权,使债权归于无担保状态,从而只要求执行保证人名下的财产,否则将明显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失当、破坏合同的合意性和相对性,使得抵押担保制度形同虚设。
  这将明显有违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即在未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就先执行作为保证人的财产是违法的。
  本案涉及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天河区龙口西路金田北街3号1806房,建筑面积120.73平方米,在2012年11月28日经评估其权利价值达2304736元,现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其权利价值至少值500万元。
  据了解,该房屋在中国邮政存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的贷款仅剩40万元左右未清偿,扣除上述贷款其剩余价额也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白云法院在案涉债权有抵押物的情形下,同时冻结张先生名下约180万元的银行存款、多辆价值高于100万元的车辆、市值3000万元的别墅住宅及用于经营的市值近1.5亿元的商业房产,明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所禁止的超标的查封、冻结的行为。
  广州白云法院在未对担保物进行查封、处理的情况下,对非设置抵押担保的本人名下的巨额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是于法无据,在抵押担保物最高担保数额已足以清偿生效债权的情况下,仍然查封、冻结本人价值近2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超出执行标的近五十倍,属于严重超标的执行的违法行为。
  张先生表示,白云法院的上述违法执行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更是给目前的经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法院法官执法执法却犯法的行为更是让其不能理解,目前,张先生也正在四处申诉,寻求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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