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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流通环节监管力度

时间:2020-04-27 16:18:44    来源:国际财经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酒店或试衣间被发现藏有针孔摄像头已经不是新鲜事,2019年6月15日,郑州一酒店和深圳优衣库试衣间又因为发现偷拍工具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诸如针孔摄像头等设备在公共区域滥用,利用这些设备的功能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导致个人隐私被偷窥的事件屡见不鲜,不仅挑动了着公民的隐私底线,更埋下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公平的炸弹,降低了社会的安全感,扰乱了社会秩序。

一是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买方市场法律监管空白。虽然“《刑法》第283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其中并未对购买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纳入法律进行监督,导致买方可以无限制进行购买而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二是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如针孔摄像头,在打开淘宝、360、百度等浏览器输入针孔摄像头窃听设备等,关于针孔摄像头的宣传和购买方式随处可见。威胁了公民的隐私安全,严重藐视法律法规。

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买方市场监管力度。一是将“《刑法》第283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修改为“《刑法》第283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二是建立国家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买卖登记备案制度。对法定范围内购买针孔摄像头等窃听窃照设备,生产者、买卖双方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对依权限进行逐级共享信息;同时以进行登记备案作为生产、买卖行为合法的依据,以便对正常生产、买卖双方进行保护和非正常生产者、买卖方进行排查,方便追索。

2、加强卖方市场监管。一是严格禁止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在网络销售平台、实体店销售,社交平台、浏览器等不得推送和嵌入管制内商品的生产、买卖、宣传、安装的相应链接和内容。二是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对网络平台、酒店等进行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专项检查。

作者姓名:钟茂珊            

单位:中国民主同盟自贡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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