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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刷票刷评论最高或罚百万元

时间:2021-01-12 16:17:58    来源:国际财经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21年1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存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对日益泛滥的刷票、刷量、刷评论及制作虚假账号给出了处罚细则,也对倒卖电话卡、虚假注册等行为给出明确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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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票刷评论倒卖账号等行为,最高或罚100万

在互联网上数量就是流量,流量意味着影响力、权利、收益。通过程序自动化或组织人工等不正当手段制造虚假的数量,给用户造成误导,影响客户决策。其中,刷票是指网上投票参选中参赛者利用某种方法突破投票网站的限制,实现重复投票、增加点击率和人气的过程;而刷播放量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工具软件等,批量伪造阅读、播放次数,短期内增加直播数量。

虚假账号则是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注册、并盗用他人信息激活认证的账号,进而进行虚假推广、恶意营销、经济诈骗等。

给用户造成误导,影响客户决策,不仅给企业数字业务带来经济损失,也影响企业品牌形象。损害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违反以上行为,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批量倒卖手机号最高处15日下拘留

业务风险具有职业化、团伙化的特征,由此形成了信息倒卖、工具制作、攻击实施、商品转售等完整产业链条。

以互联网黑灰产业链为例,其上游是工具组,提供各类破解工具、打码平台、伪造工具、代理工具;中游是信息组,提供社工库、垃圾注册、盗号、洗号、信息盗取、数据爬虫等;下游是变现组,对数字类业务实施骗贷、欺诈、刷单、刷粉、薅羊毛等风险攻击。

所谓卡商就是拥有大量手机SIM卡的个人或机构,其通过猫池等工具,为接码平台、公司或项目提供短信收发、呼叫等服务,可以自动地同时向几百、几千个用户发送短信或语音呼叫。

所谓黑卡就是黑灰产使用的手机号码,主要是非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一类是非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其中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号码最多;一类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认证的手机号码;还有一类是物联网卡(三大运营商为物联网提供的移动通信接入业务,仅能用于上网、发短信等)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查验要求,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互联网服务;

(二)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获取、使用他人注册的互联网账号、资源;

(三)为他人规避实施真实身份查验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违反本第十五条,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九条,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公布施行,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有序发展。2011年1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1月进行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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