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多部门统筹部署基层医疗综合整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检查等系列工作,各地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均将医师超范围执业列为重点查处事项,聚焦医疗执业违规、压实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排查诊疗安全隐患,全面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本次各类专项整治覆盖地方卫健部门监管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诊所、门诊部及全体社会执业医师,精准整治各类超注册范围、跨类别、跨领域违规执业行为,通过常态化监管、标准化处罚、全方位整治,严厉打击医疗执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和合法权益。
医师执业范围是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的诊疗“安全边界”,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任何未经法定审批、超出注册备案范畴的诊疗行为,均属于超范围执业违法行为。随着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各地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督查、群众举报、大数据筛查等多种方式,排查出一批高频多发的超范围执业情形,行业执业违规情形得到有效整治。
一、聚焦违规!全国医师超范围执业高频情形汇总
结合全国多地查处案例及卫生执法通报,当前医师超范围执业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五大类,多为基层医疗机构、私立诊所及部分综合性医院高发的典型问题,具体情形清晰可辨、违规特征明确:
(一)跨执业类别执业,中西医违规跨界诊疗
这是全国最为普遍的超范围执业情形。部分西医执业医师未取得中医执业资质,擅自开展中医小针刀、针灸、推拿、艾灸、中药方剂开具、中医理疗康复等中医诊疗项目;反之,部分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违规开展西医手术、静脉输液、创伤缝合、专科影像诊断、专项介入治疗等西医诊疗操作,擅自突破自身执业类别限定范围。
案例:康复科医师穆某(临床执业类别,康复医学执业范围)尽管拥有某省针灸学会针刀医学培训班合格证及某医院出具的证明,但仍因开具火针、小针刀等中医治疗项目遭患者投诉,被有关部门严厉处罚。该案例暴露出部分临床医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认知不足——根据医师法,即使接受过中医技术培训,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仍不得使用小针刀等中医器械和技术。在此背景下,众多开展中医小针刀治疗的临床执业类别西医医生,已纷纷转向使用通用名为“一次性使用手术针刀”的弧刃针,以创新器械和创新技术实现合法合规。
(二)跨执业科室执业,超注册专科开展诊疗
医师执业注册均明确限定具体诊疗科室与专业方向,超科室执业情况屡禁不止。例如内科医师擅自开展外科清创、小手术操作、皮肤科诊疗、眼科基础诊治;全科医师违规开展专科疑难病症诊疗、专项手术操作;儿科、妇科医师跨界开展其他专科诊疗服务。此类行为多因医疗机构人员配置不足、违规统筹排班导致,看似常规诊疗操作,实则属于明确违法行为。
案例:某内科医师注册执业范围仅为内科专业,因诊所人员短缺,长期私自接诊妇科患者、开具妇科专用药品,留存多份妇科诊疗病历与用药记录。卫健部门核查认定其超注册专科开展妇科诊疗,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同时对涉事诊所同步追责罚款。另有两名外科医师,因人手紧张时违规接诊数十例呼吸道感染内科患者,持续超 3 个月,两名医师各被罚款 2 万元,医院因管理疏漏连带罚款 4.5 万元。
(三)超技术权限执业,违规开展高风险医疗技术
不同资质、不同职称医师对应不同的医疗技术操作权限,部分医师无视技术分级管理规定,擅自开展超出自身资质权限的诊疗技术。包括普通执业医师违规开展四级手术、介入治疗、微创诊疗、麻醉操作、高端影像诊断解读;基层诊所医师超资质开展创伤手术、整形微创、口腔复杂种植等高风险项目,远超基层备案诊疗范围,极易引发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
案例:某外科医师,仅具备常规骨科基础手术操作权限,无断骨增高手术专项技术备案资质,私自为无肢体畸形、骨缺损适应症的健康患者实施美容类断骨增高手术(国家明令禁止将肢体延长术用于医美增高),术后患者腿部严重感染、双腿长短不一造成永久伤残。监管部门认定其超技术权限开展禁止类高风险手术,对其顶格罚款并直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涉事医院被罚款 61万元,暂停手足外科医保服务一年。另有乡镇卫生院无麻醉资质医师,违规为手术患者实施硬膜外麻醉,多人次违规操作被查实,医院被大额处罚,涉事医师暂停执业 1 年。
(四)中医(专长)医师超备案范围执业
针对基层中医诊疗场景,经考核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仅可在备案的技术方法、治疗病症范围内执业,但部分医师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新增未备案中医药技术、诊治非备案病症。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诊疗科目、技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基层中医药领域高发违规问题,也是本次专项严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案例:张某为中医(专长)医师,备案技术仅为毫针、温针灸、推拿,备案治疗病症仅限面瘫。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长期接诊颈椎病、腰突、肩周炎患者,开展备案外的正骨、穴位埋线治疗,持续违规 4 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暂停 7 个月执业、罚款 12500 元的处罚,责令立即关停所有超范围诊疗项目。另有吴某专长备案仅内服中药、治疗风湿痹病,诊所私自增设针灸、外伤清创、妇科调理项目,记录大量非备案病症诊疗记录,被处以暂停执业 7 个月、罚款 1.2 万元。
(五)违规变更执业地点、擅自跨界执业
部分医师未按照规定办理多点执业、外出会诊、执业地点变更备案手续,擅自跨机构、跨区域开展诊疗活动。还有医师在非注册执业机构私自坐诊、兼职诊疗,超出法定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服务,脱离监管体系,诊疗质量无法保障。
案例:某口腔医师执业地点为城区综合医院,但长期在乡镇私人口腔诊所坐诊,未提交任何多点执业备案材料,接诊患者、独立开具口腔治疗处方。群众举报后卫健部门查实,认定其未备案跨机构私自执业,属于超注册执业地点违规行医,给予其警告、没收相应坐诊违法所得并罚款 1 万元,涉事诊所因聘用未备案医师同步处罚 1 万元。另有某医师变更注册至新医院后,仍持续在原口腔门诊部坐诊,未完成多点执业备案,被另案立案处罚。
二、从严追责!超范围执业分层处罚标准全梳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已经出台的各地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国对医师超范围执业行为实行分层分级、过罚相当、从重从严的处罚原则,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持续时长、危害后果、整改情况划定处罚档次,实现精准监管、规范执法,所有处罚结果均纳入医师执业信用档案,终身留存。
目前,法定处罚幅度(罚种、最低 / 最高限额),全国统一,由法律明确规定,但分档细化裁量细则(区分轻微 / 一般 / 严重的具体金额、时长界定)尚未有全国统一文件,具体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制定。以下为全国多地执法基准的通用汇总归纳(主要针对普通执业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有所不同),并非统一发布的全国强制标准,仅为各地普遍采用的主流裁量口径,具体到不同省份,具体裁量细则会有所不同,但均不能突破《医师法》法定处罚幅度。
(一)一般违规情形(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
针对首次发生超范围执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无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改正、书面警告,没收相应违法诊疗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类情形多为单次轻微违规、认知偏差导致的无心违规,以整改教育、警示震慑为主。
(二)较重违规情形(持续违规、情节一般)
对于超范围执业持续3个月以上、多次小额违规、跨类别跨界诊疗频次较多、造成轻微诊疗瑕疵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中医(专长)医师超范围执业3个月以上的,均适用该处罚标准。
(三)严重违规情形(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
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严重违规,在顶格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1. 五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1次;
2. 超范围执业持续6个月以上;
3. 违规诊疗造成患者轻微人身损害;
4. 多次整改拒不纠正;
5. 跨类别开展高风险诊疗项目等。
(四)特别严重情形(从重处罚、终身追责)
针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超范围执业行为,直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终身影响执业资格:
一是超范围执业造成患者重伤、死亡、重大医疗事故的;二是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屡教不改人员;三是擅自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违规操作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中医(专长)医师长期超范围执业、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的。
对于存在超范围执业乱象的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将同步追责,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违规记录纳入医疗机构信用评级,影响机构评优、评级、医保定点资质。医疗机构聘用医师开展超范围诊疗,除行政处罚外,医保部门可依据医保监管规定扣减医保基金、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三、高度警惕!超范围执业衍生民事、刑事双重法律风险
需要高度警惕的是,超范围执业除前文提到的行政惩戒外,还将产生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多重法律风险叠加。
(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是医疗损害赔偿总规则;医师超出注册地点、类别、范围执业,属于违反《医师法》强制性诊疗规范,符合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患者能够举证证明医师超范围执业且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权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以推翻该推定。
经司法鉴定确认超范围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重大过错的涉事医师追偿相应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仅为挽救生命垂危患者、无其他替代救治手段的紧急救治行为,可免除过错推定责任;常规门诊、择期诊疗中出现的超范围执业,不适用该免责规则。
(二)刑事追责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可认定为 “严重不负责任”。医师擅自超注册类别、技术权限开展高风险诊疗属于典型违规情形,若该违规操作经司法鉴定与就诊人死亡、严重残疾、难以治愈重大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即达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见可入罪情形:无资质违规开展手术、跨类别实施微创 / 介入 / 麻醉操作、长期拒不整改高风险超范围诊疗并引发重大人身伤害。
本罪主体仅限持有合法医师执业证的医务人员;完全未取得医师资格、无执业证书擅自行医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量刑分级为:情节严重三年以下,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就诊人死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超范围执业将形成 “机构行政处罚、医师执业信用惩戒、民事巨额赔偿、个人刑事追责” 多重法律责任相互叠加,执业风险突出。
四、厘清边界!12种情形予以豁免,不属超范围执业
为避免过度监管、保障正常诊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 号)、远程医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范,监管部门明确以下相应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 医师完成卫健部门正规备案审批手续、经正规审批开展多点执业;
2. 医疗机构间履行完整书面审批流程、规范备案的外出会诊;
3. 签订官方合作协议的医联体内部联动诊疗;
4. 具备完整医疗机构资质、完成线上备案流程的合规远程医疗服务;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诊急救场景下,无替代救治手段、为挽救患者生命实施的紧急诊疗操作;
6. 完成院内伦理审查、卫健部门技术备案,并通过正规培训考核的新技术、新项目试点诊疗;
7. 纳入官方规培体系的住院医师 /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院内合规转科学习;
8. 卫健主管单位统一批准的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基层医疗;
9. 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安排的进修、医学学术交流配套诊疗;
10. 卫健部门书面批准、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慈善义诊、公益性医疗服务;
11. 国家、政府统一部署的征兵体检、重大赛事保障等专项医疗任务;
12.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其他合规执业情形。
五、行业发力!常态化监管筑牢医疗安全防线
继山东、浙江、江苏、广西、湖南、广东、陕西、四川、安徽、河南、河北等地区发布医师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后,《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于2026年6月17日发布并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均对医师超范围执业情形进行严肃问责处罚。
全国多地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并非短期突击检查,而是医疗执业规范化、法治化监管的重要举措,后续将建立“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大数据监管+信用惩戒”的长效监管机制,持续紧盯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违规诊疗等重点乱象,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
同时,行业将持续开展医师依法执业教育培训,引导全体医师明晰执业边界、恪守执业规范,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人员排班、诊疗管理、技术准入制度,从源头杜绝超范围执业行为。通过严监管、重处罚、强教育、固长效,全面净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备注:本文内容为全国多地执法实践归纳普法参考材料,不构成行政执法直接依据;各地具体处罚裁量以本地区官方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